发布时间:2022-12-15 14:4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以下称“国际学生”)的培养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预科生、进修生、短期班学生等国际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坚持科学管理,保证培养质量。在国际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国际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及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学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文体活动;
(三)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五)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国际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适用于国际学生的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生类别与学习期限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所指的“预科生、进修生、短期班学生”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预科生
高中毕业且有意向攻读我校本科学位者,在我校进行一至两年的预科教育,成绩优异、表现良好者,优先推荐进入我校本科专业。
(二)进修生
1. 校际交换生:根据我校与国外高校签署的校级或院级交流协议,到我校学习汉语或按规定选修本科生课程,原则上交换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2. 语言生:通过团体报名或个人申请的方式到我校学习汉语。
(三)短期班学生
通过我校面向全球招生的短期项目或团组合作项目等,到我校进行两个月以内的交流学习。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1或JW202表)、有效的学习签证(X1字或X2字)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国际交流学院。
第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预注册学籍,学生体检合格、正式取得居留证件后,予以正式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国际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应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并购买国际学生综合保险。原则上应先交齐费用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证件申请。
校际交换国际学生的学费、报名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学校与国外高校间签署的交流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须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在开学4周内按照学校规定至国际交流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交齐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
(一)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其居留证件。
(二)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性交纳学费;特殊情况可按学期交费,并以人民币计价。具体要求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或成绩。
第四节 转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转学申请,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并获得批准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
(一)国际学生本人提出正当理由申请退学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经中国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
(一)退学国际学生应在学校批准后,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并转停留证件离境;同时国际教育学院将退学国际学生信息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退学手续或停留证件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居留证件;
(二)诊断为精神类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的国际学生,需通报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应由国际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在华事务担保人或驻华使领馆协助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节 结业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满,结清学费等相关费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结业要求的,在国际学生离校前发给相应的成绩单和结业证书。未达到结业要求的,离校前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六节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须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国际学生请事假必须严格控制,特殊情况要有充分理由,寒暑假离校的国际学生应按时返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事前通过培养单位请假,并报国际交流学院。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国际学生请病、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由培养单位直接审批,报国际交流学院备案;
(二)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国际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一般应休学。如本人未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七节 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计划学习期满后如需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办理延期学习手续。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审批延长申请。
延长学习申请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四周办理,延长学习需按规定交纳延长学习期间的学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社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须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国际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社会公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际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国际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园内及学校指定的集中居住区域禁止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国际学生团体。国际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国际学生团体须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及国际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可参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等大型集会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须遵守学校《吉林动画学院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公安等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