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

外国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条  留学生住宿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安排,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相关服务工作。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的工作。
第二章  住宿登记与收费说明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留学生学籍者或校际间合作交流的交换生,可按留学生收费标准申请入住留学生公寓。公寓内的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均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条  新生入住,需凭入学通知书和护照办理登记手续。入住登记时,留学生须支付公寓押金500元(退寝后如房间内物品没有损坏全额退还),并签收留学生公寓物品清单。
第五条  入住公寓以学期为入住期,入住时一次性付清一个学期的寝室费。在学期中途不得退房或换房,在入住期内如因个人原因搬离公寓不退房费。
第三章  留宿与退宿
第六条  留学生若继续住宿,学期结束前20天需向国际交流学院提交申请,获得同意须预付下一学期住宿费。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公寓将视其为退房并在留学生离校的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
第七条  学期结束或已结束学业的留学生退房,需提前一周办理离校手续。退宿时,公寓管理员将检查房间,对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需照价赔偿。学生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退房,退房时间以还钥匙为准。
第八条  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房者,应及时与公寓管理员联系并办理居住延长手续。到规定的居住截止日期未退房且未与公寓管理员联系者,将为其保留房间1天;1天后仍未退房且未与公寓取得联系者,其房内物品将作废弃物品或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留学生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留宿他人,不得将房间租借他人,不允许无正式婚姻关系的男女生同住一室。
第十条  留学生公寓接受来访人员的时间为8:00到22:30,来访和离开时,来访者须在留学生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宿舍不允许留宿访客。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住宿期间调换房间,须向国际交流学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国际交流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原则上换房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住宿期间请自行保管好房间钥匙。如果遗失钥匙,请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带有效证件到公寓管理办公室补办,经赔偿费用后给予换锁。
第十三条  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所有学生物品必须放在宿舍房间内,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十四条  宿舍的设施如有损坏,请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到公寓一楼办公室登记,以便工人及时修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入住人员休息,晚上23:00至次日上午7:00为安静时间,禁止吵闹、聚会及高音量播放音乐等。其余时间也应将噪音控制在合理程度内,以免影响他人。外出者请于22:30前返回留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  严禁把酒精炉、蜡烛、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带入留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任何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由此造成事故的,须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公寓内如发生火警、漏电等意外事故,要镇静应对,速向公寓管理办公室报告,做到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严禁私接电线,私移插座,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不得私自接装电话。房间内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电饭煲、电炒锅、取暖器及其他等容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违章使用而发生事故,将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妥善保管好个人的现金和贵重物品,注意自身安全。离房前应对所住公寓的水、电、门窗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关闭,以防火防盗,提倡节约。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留学生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造成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在楼内吸烟、向楼外抛洒物品、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利用公寓房间从事学习、生活以外其他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取消住宿资格:
         1、违反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在公寓内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私自将房间租借给他人使用的;
         4、违规损坏、使用电器、携带易燃易爆品或焚烧物品导致公寓内出现明火,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
         5、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6、其他经公寓管理方和国际交流学院共同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警告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其住宿资格。对于被取消住宿资格的留学生,应在5日之内搬离公寓,拒不搬离者,公寓有权禁止其入内并清理其物品,造成的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若发现房内设施、物品有人为污损或遗失,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请其按件赔偿。对故意损坏的,如不能说明造成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则赔偿费由本室人员均摊。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同样应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例如,空调、管道、消防设施等的检查和维修)要进入留学生房间,公寓管理人员提前通过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留学生,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不管留学生是否在房间内,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进入房间施工或检查。遇到紧急情况(例如,火灾、医疗急救、抢险等),工作人员可在未通知同学的情况进入其房间。每次须有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时进入房间。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需住校外,应提出申请,并办妥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住宿校外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七条  请记住以下常用电话号码: 救护 120  公安 110  火警 119  电话查询 114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以中文版为准,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学院所有。